《個人信息保護法》逐條解讀: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章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指的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指的是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取得個人的同意”方可處理的個人信息。對于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其他各項個人信息,不需要通知個人并征得個人同意。
第四十五條 個人有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個人請求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
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本條規定的是個人的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另一方面,個人的權利就是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所以,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提供適當的途徑,讓個人可以便捷的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 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
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予以核實,并及時更正、補充。
在我國《民法典》中就規定了自然人有更正、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一)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
(三)個人撤回同意;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未屆滿,或者刪除個人信息從技術上難以實現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停止除存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
如前所述,在我國《民法典》中就規定了自然人有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而本法的規定更為具體。
1、本法第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當處理目的已經實現、無法實現或者事先處理目的不再必要的時候,應該刪除個人信息。當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時候,應該視為處理個人信息不再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
2、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公示信息保存期限。當保存期限屆滿的時候,應該刪除個人信息。
3、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撤回同意的,應該刪除個人信息。
4、本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該刪除個人信息。
另外,本條規定,如果刪除個人信息技術上難以實現的,應該停止除了保存和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本法第七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個人信息處理者公示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可能會存在難以理解的地方,或者存在有歧義之處。本條規定了個人有權要求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的權利,防止利用文字游戲,侵犯個人利益的情況出現。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個人信息能否被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的問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則根據死者的安排來處理。例如,死者可能不想讓人查閱其個人信息,要求全部刪除的,應該全部刪除,除非有違公共利益。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安排的,那么其近親屬可以要求查閱、復制、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只是需要提供合適的理由,即為了他們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
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明確規定了一個義務: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
另外,本條提供了一個訴由。即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請求的,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